陸基中段反導攔截技術
曾被稱為國家導彈防禦系統,該項反導攔截技術按發射地分為陸基、海基、天基,即指在天空、海上及天空發射的反導系統,而中段即指導彈在末級引擎關機開始至再入大氣層的飛行階段。
中段攔截是針對中遠程導彈及洲際導彈的重要技術,因高超音速狀態下飛行的彈道導彈有大概80%的飛行時間都在飛行中段,且在該飛行段中導彈的彈道平穩,所以要具有精確跟蹤目標的能力,掌握雷達跟蹤、全球衛星導航定位、慣性、紅外線等制導技術,這樣才能準確地攔截在中段飛行中的導彈,避免導彈殘骸可能落在本土造成的附帶傷害。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指聯合國在1982年第三次會議中所決議的海洋法條文,現有 167個國家及歐盟都是海洋法締約方。該公約主要定義了以領海距離為基線的不同海上區域,包括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公海等等。
其中領海、專屬經濟區及公海的定義最為廣泛使用,內容如下:
(1) 領海, 基線以外12海里之水域,沿岸國擁有主權管轄權,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以無害性質通過的權利。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過境通過
(2) 專屬經濟區, 以領海基線起算,不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以內的海域,所屬國家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屬水域自然資源,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3) 公海, 適用於領海(水)以外的以下水體:洋、大型海域生態系統、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統與蓄水層、濕地。公海有時特指領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隻僅受船旗國管轄。但海盜事件與奴隸販賣案件發生時,任何國家皆可介入管轄
美國雖然簽署了該公約(並非正式的公約整體,指美國政府認為應遵守公約),但並未批准在國內正式實施。
台灣海峽內海化
中國宣稱根據「一個中國」原則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持有對台灣海域的主權和管轄權。
北京政府申明,台灣海峽位於中國領海12海裡以外,屬於中國200海裡以內的專屬經濟區,而非西方所述的國際水域,因此他國軍事船舶不得在未通知中方的情況下在台灣海峽內自由航行。
相反,台方及美方針對「台灣非國際水域」之論發出嚴正抗議,並重申台灣海峽最窄處仍有約70海哩,位於中國領海以外區域,各國船艦可自由通行,並非由中國的專屬經濟區涵蓋,中方的主張沒有任何國際法理依據。
美國對「國際水域」的定義
美國雖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因海洋法公約沒有「國際水域」的概念,因此美官方就「國際水域」作出專屬的定義,即「領海以外的所有海域,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公海」。
該概念亦出現在2007年版的「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中,將世界海域畫分成國家水域和國際水域是「出於海上行動的目的」,以圖為美國海軍在各地海域的行動提供合法性及便利。